1、該資產包內共91戶債權,截至基準日2022年11月20日,該91戶債權資產債權本金193,375.54萬元,利息及孳生息119,161.70萬元,本息312,537.24萬元,另有訴訟費1,259.90萬元,債權合計313,797.13萬元。 2、該91戶債權擔保方式涉及抵押、質押、保證。抵押物及查封物涉及商業公建、住宅、住宅用地、工業廠房和辦公樓、工業土地、海域使用權等類型資產。該91戶債權均已訴訟,執行狀態涉及執行中、終本、終結執行。 3、本次競價的特別風險提示: 就標的債權轉讓事宜,轉讓方特向競買人作出風險提示,競買人擬受讓的標的債權及其從權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多項,競買人對以下風險表示完全知曉并自愿承擔由此可能發生的不利法律或其他后果。 1)標的系不良債權資產,按現狀整體出讓,標的債權現狀包括但不限于標的債權的債權本息、權屬狀態、法律狀態、債權文件的狀態等。標的債權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難性。 (a)抵押資產可能存在被私自轉讓、以物抵債、占用、出租、丟失、滅失等情形,存在法院無法強制執行及“清退”等相關風險; (b)借款人或抵押人存在破產的風險; 2)標的債權可能因存在計算誤差、系統計息、計算標準不一等原因,從而導致受讓方實際接收的標的債權金額與競買文件所列明的金額不完全一致。標的債權在基準日以后產生的利息、罰息等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 3)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因受讓方受讓后以其名義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申請變更訴訟或執行主體時,該等法院或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不予審理、不予變更、不予執行等致使權利難以行使或落空的風險。 4)與標的債權相關的借款人或擔保人或其他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解散、被撤銷、被注銷、被吊銷、歇業、被關閉、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瑕疵的情形。 5)標的債權可能已超過訴訟時效或喪失相關的法定期間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滅或成為自然債。 6)標的債權可能存在未生效、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標的債權附屬的擔保協議本身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或被撤銷,擔保人沒有過錯或僅承擔一部分過錯責任。 7)標的債權附屬的保證協議約定主債權不可轉讓或只對特定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8)標的債權的保證擔保在保證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因沒有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主張權利,而造成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或免責。 9)標的債權的保證合同已過訴訟時效。 10)標的債權的擔保物權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內未予行使。 11)標的債權的擔保物權因擔保物滅失而消滅,且沒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權可行使。 12)標的債權的抵押物實際不存在,抵押物重復抵押,抵押協議實際未生效,抵押擔保應辦理抵押登記而未辦理,或因動產抵押協議未辦理登記而抵押物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 13)標的債權及其附屬的最高額抵押,可能因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未屆滿而發生一次或數次轉讓,從而可能造成抵押權甚至主債權落空的風險。 14)部分標的債權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減免、被抵銷、被清償。 15)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標的債權可能存在因超過法定上訴期限、申請執行期限而無法獲得法律保護;可能存在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繼續查封而導致對債務人、擔保人的資產失去控制。 16)全部或部分債權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未獲得其支持而敗訴或部分敗訴、法院已裁定終結執行等訴訟風險;受讓標的后對債權中的利息、罰息等訴求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判未獲得其支持而敗訴或部分敗訴、法院已裁定終結執行等訴訟風險。 17)主從債權證明文件僅為復印件,或者主從債權證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18)原債權人未就標的債權的轉讓通知債務人使得債權轉讓尚未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19)標的債權在交易基準日后仍會發生變化。 20)借款人或擔保人存在或可能存在違反稅收法規欠繳稅款、受到行政處罰等違法情況。 21)可能存在因原債權人無法提供資料等原因導致無法啟動或者推進司法追償程序等瑕疵。 22)標的債權及其從權利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大連東渤重工有限公司戶,抵押物權屬證明瓦國用(2015)006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已被撤銷; (b)大連華糧企業倉儲有限公司戶,瓦房店市國土資源局因土地抵押頒發瓦他項(2015)第0790號、瓦他項(2015)第0791號他項權利證書的行政行為被撤銷; (c)大連鴻駿源機械有限公司戶抵押的兩處土地使用權已于2021年10月24日到期; (d)以海域使用權抵押的債權,相關海域使用權存在欠繳海域使用費和被政府收回的情況;部分海域使用權為二順位抵押。 4、貸款債權系不良資產,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難性; 5、由于可能存在的計算誤差、計算方法錯誤或其他原因,受讓方實際接收的貸款債權金額與《貸款債權明細表》載明的金額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關司法政策文件,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向債務人或擔保人所能主張并獲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與本協議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6、貸款債權項下借款人、擔保人或其他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吊銷、被撤銷、注銷、解散、關閉、歇業、停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的情形; 7、貸款債權可能已超過訴訟時效、法定或約定時效或喪失其他相關的期間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喪失; 8、貸款債權項下擔保權利可能未生效、無效、消滅或已過訴訟時效等情形; 9、貸款債權證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10、擔保物、抵債資產(協議抵債且未辦理過戶)可能發生滅失、毀損或可能存在欠繳稅費、不能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實際占有或其他減損擔保物、抵債資產價值的相關情形; 11、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敗訴、不能變更訴訟(含執行)主體、相關訴訟、執行費用未付等情形,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在交割前已訴訟終結、執行終結或破產終結; 12、貸款債權事實上可能已經全部或部分滅失; 13、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對該貸款債權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罰息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門支持認可; 14、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可能無法享有轉讓方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 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15、轉讓方對上述瑕疵或風險不發表任何判斷性結論,由受讓方自行作出判斷,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6、受讓方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受讓方承諾不因上述瑕疵或風險而要求甲方賠償、回購或承擔任何責任。 受讓方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受讓方承諾不因上述瑕疵或風險而要求轉讓方賠償、回購或承擔任何責任。 |